【征集意見】省能源局關于《湖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要求,結合湖北省實際,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郵箱:3551176@qq.com),或登錄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首頁,進入“互動交流”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湖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能源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促進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開發利用,推動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均可依法依規投資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等四種類型。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利用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頂棚建設以及與路燈等基礎設施結合的光伏發電設施,參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管理。
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光伏電站,按集中式光伏電站進行管理。
第三條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建設場所屬于公共機構的,其上網電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屬于工商業廠房的,其年度自發自用電量原則上不低于年度發電量的50%。鼓勵項目單位通過光儲協同、柔性負荷調度等方式提高自發自用比例。
第四條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具體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市場規則執行。
第五條 省、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平等參與。負責項目管理,建立協調機制,化解矛盾糾紛。
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和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消納監測等工作,持續提升電網對分布式光伏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屬地縣(市、區)備案。投資主體應通過湖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備案機關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備案信息。備案機關對投資主體提供的備案信息進行審核,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違規增設備案前置條件,不得無故不予備案,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七條 同一投資主體、同一備案機關、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合并備案,以分別接入或者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向備案機關提供單個項目清單,列明每個項目的建設場所、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等。
第八條 同一用地紅線內,由同一投資主體分期備案或由不同投資主體分別備案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九條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計劃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的,由投資主體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請,說明負荷變化情況并制定接網調整方案。省能源局組織省電力公司核實負荷變化情況、開展接網校核,對具備接網消納條件的項目,予以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投資主體在項目實施前應對房屋可使用年限、屋頂載荷能力、周邊環境安全等進行評估,確保建設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在取得項目備案證明和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省能源局組織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并組織實施。省電力公司組織各級電網企業通過門戶網站、營業廳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線、逐臺區向社會公布可接入容量。
第十三條 項目投資主體在完成備案手續后,應及時向屬地電網企業提交備案證、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及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之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電網企業應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受理。當可接入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再通知項目投資主體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采用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當地可開放容量限制。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企業應在收到報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自作出受理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自作出受理決定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根據產權分界點確定接入系統工程的投資界面劃分,依產權關系分別加強對公共電網、用戶內部電網的投資建設與改造升級,確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功能。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備案信息和電網企業審查后的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建設完成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申請。
電網企業要復核投資主體與備案單位的一致性,不一致的應督促投資主體撤銷原備案證明,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項目經電網企業開展涉網設備驗收合格、并網調試通過后方可并網運行。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納入電網調度機構統一管理。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網企業可根據電網實際運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調峰、調頻、調壓、斷面控制、事故應急處置等),對分布式光伏采取調節或解列措施。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向用戶和屬地電網企業報告運維單位名稱、辦公地點和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運維單位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
分布式光伏連續1年未發電且現場發電設備已拆除的,由電網企業告知業主或向社會公示后,進行銷戶處理,并將銷戶信息同步抄送到備案機關進行備案撤銷;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手續。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職責分工,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重點監管開工后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是否通過湖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一致。《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