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能源規劃制度體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修訂形成了《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請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并說明理由。
2.電子郵件:hangye@nea.gov.cn,傳真:010-8192917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46號國家能源局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7月9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6月10日
能源規劃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規劃管理,規范規劃編制工作,保障規劃有效實施,發揮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以及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以下簡稱省級能源規劃)等。
本辦法適用于以上各類能源規劃的研究編制、銜接審批、發布實施、評估調整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需要編制能源規劃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和發布實施,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審批和發布實施,工作需要時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編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按照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有關要求審批,由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實施。
省級能源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其中,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能源局審批,國家能源局原則上不批復省級分領域能源規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能源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布實施。
第四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編制。
區域能源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并與相關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銜接。
省級能源規劃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相關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編制。
第五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是指導全國和相關區域能源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省級能源規劃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發展的重要依據。
能源規劃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能源工程項目審批(核準)機關、相關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相關能源工程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嚴格能源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擬定編制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堅持精簡原則,避免數量過多、交叉重疊等問題。未列入目錄清單的規劃原則上不得編制。
屬于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七條 編制能源規劃,應當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履行研究起草、征求意見、銜接論證、審批發布等程序。
第八條 前期研究應當統籌能源安全和綠色轉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開展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等工作,科學研判發展趨勢和階段性特征,研究重大戰略、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論證重大工程項目,加強多方案比選和多角度論證。前期研究工作應充分發揮科研機構、智庫等的輔助支持作用。
第九條 能源規劃應明確規劃期,內容一般包括:發展基礎和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其中,發展目標可包括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的能源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與生態環保、碳排放等指標和政策銜接。
第十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應當明確能源總量規模、能源結構和區域布局,根據需要列入屬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權限的重點工程項目。
區域和省級能源規劃列入的有關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區域布局。
列入能源規劃的工程項目可包括單體重大工程和打捆項目等形式,可分為規劃期內建成投產、在建續建、開工建設、開展前期工作等類別。需經優選明確的工程項目,可列出備選項目清單。建設周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可列出儲備項目清單。
列入能源規劃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相關標準等規定,原則上應當具備前期工作基礎,符合要素保障等有關要求。列入規劃前應當經過論證程序,應結合能源市場和價格等情況開展經濟性評估。
第十一條 能源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能源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各類能源規劃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關規劃、能源市場和相關政策的銜接。
國家能源局通過對接規劃思路、加強指標銜接等方式,加強對省級能源規劃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十三條 能源規劃在報送批準機關審批前,應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能源規劃報送審批時,應一并附送規劃編制說明、論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意見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批準機關提出的意見,對能源規劃進行修改完善,并按照有關要求報送修改稿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在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研究等工作基礎上,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組織開展省級綜合能源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在省級綜合能源規劃審批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組織開展規劃銜接工作,對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等內容,省級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意見修改完善規劃,并按照有關要求報送修改稿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規劃發布實施
第十六條 能源規劃經批準后按程序發布實施。
經批準的能源規劃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能源規劃的宣傳解讀等工作由規劃編制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省級綜合能源規劃應按照國家能源局批復意見修改后發布實施,其他省級能源規劃應與其銜接一致。
省級能源規劃印發后應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區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十八條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根據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序進度,落實具體措施;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制定年度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將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指標體系,并做好年度綜合平衡,結合形勢發展確定年度重點任務、工程項目和政策舉措等實施要求,推動能源規劃落地實施。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派出機構對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派出機構形成轄區監管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條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規劃實施情況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規劃評估調整
第二十二條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應按要求報送原批準機關。
規劃實施評估要結合國內外發展環境的新變化新要求,綜合考慮能源供需形勢、市場價格、技術迭代等要素的動態變化,重點評估實施進展成效及存在問題,提出推進規劃實施建議。評估結果是深入推進規劃實施、規劃調整修訂及編制下一個規劃期能源規劃的重要依據。
鼓勵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規劃實施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三條 強化能源規劃權威性、嚴肅性。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經評估確需調整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結合規劃評估結果,征求相關部門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意見,研究并提出調整建議,按照有關要求報原批準機關,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可以通過修訂原規劃部分內容、印發規劃實施意見、補充調整項目等方式對規劃進行調整修訂。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調整后,省級能源規劃相應調整有關內容。
省級能源規劃經評估和論證,可在原規劃總量規模和布局范圍內調整能源工程項目等有關事項。省級能源規劃的調整情況及論證報告應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區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調整后的規劃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履行公開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各類能源規劃管理有需要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能源規劃管理辦法》(國能規劃〔2019〕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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