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
國網山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管理
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晉能源新能源發〔2025〕161號
各市能源局,電網企業,各有關企業:
為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升電網對新能源的接納保障能力,持續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堅持以“統籌規劃、協同建設、公平開放、共享共用”為原則,規范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和開放共享機制,推動新能源項目與配套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儲能項目業主在公平自愿基礎上,以協商共建、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配套送出工程建設與運營。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制度規則,切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參與權和合法收益權,有效降低新能源并網成本,提高電網資源利用效率,保障新能源項目及時高效并網消納,服務全省能源結構綠色低碳轉型。
二、強化新建配套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一)做好規劃布局。各市能源局應切實履行協調職責,組織屬地電網企業、新能源開發企業,嚴格按照省、市電力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要求,依據新建項目送出需求,科學研究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方案。鼓勵同一區域內項目集約高效、規模合理地共享送出通道資源。配套送出工程需納入省、市電網規劃,建立動態評估與調整機制,公平、精準保障各類新能源開發項目的并網需求。其中由非電網企業投資,地理位置特殊且具有公用通道屬性的匯集升壓站,按照公用變電站進行管理。
(二)支持多元主體。配套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并負責后續運營維護。對于電網企業因建設能力、投資時序或規劃安排等原因確無法及時滿足項目并網時間要求的,在保障電網安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按照公平自愿、權責對等、風險自擔的原則,通過自建、合資共建或委托建設等方式參與投資建設。
(三)確定承建主體。非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配套送出工程,如涉及多個項目業主,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和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通過合理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投資建設主體排名,由排名第一的業主承建送出工程。項目業主提交的投資意向、地理位置和建設時序等關鍵因素應作為確定排名的重要參考,其中工程造價等不得超過國網采購價,土地出讓金參考同地區同類土地項目出讓金額。確定的投資建設主體不能按照提交的建設時序推進施工的,按照排名順序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依次遞補承建。
(四)簽署承諾協議。非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主體確定后,必須簽署電網公平開放承諾書(見附件1),及時報送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公平無歧視開放。屬地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組織相關方在項目開工前依法簽訂詳盡的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責義務、投資比例、容量分配、運維責任、調度關系、費用結算、爭議解決機制等核心條款。協議內容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排他性條款或歧視性條件。
(五)加快工程建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將新建配套送出工程納入年度能源領域重點項目清單,實施全周期動態調度管理。各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優化建設流程,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全力實現與配套新能源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保障電源電網協調發展,為新能源項目及時并網提供堅實支撐。
三、充分發揮存量配套工程功能作用
(一)推動存量工程開放共享。已建成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業主,應按照公平無歧視原則,向區域內其他符合技術條件的新能源項目開放共享富余容量,允許周邊其他新能源、儲能等項目接入本項目升壓站或“π”接送出線路送出,不得以后續尚未立項的新能源或儲能項目為由,拒絕其他項目接入。發電企業建設的配套工程,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管理,在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時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回購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執行。
(二)規范存量工程協商流程。使用存量配套送出工程富余容量的新建開發項目,電網企業批復該項目接入意見時,應同步抄送存量工程業主。開發項目業主應于收到接入意見5個工作日內,向存量工程業主發出附有初步使用需求的書面協商函。收到協商函的存量工程業主應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并本著誠信合作原則啟動協商談判。雙方應在啟動協商談判后30日內達成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使用容量與期限、費用標準與支付方式、調度協調、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協議簽訂后應及時抄送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備案。
(三)做好存量工程成本共擔。使用存量配套送出工程富余容量時,依據使用容量、使用期限、實際運維成本、合理損耗、資產折舊等因素,參照國家關于輸配電價成本監審的相關規定,公平合理確定成本分擔方式及標準。相關標準應體現“成本共擔”原則,符合國家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導向,嚴禁任何形式的壟斷高價、不公平定價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四)開展技術改造與擴容。對送出容量已接近飽和或受限的存量配套工程,包括送出線路、電網側間隔和變電容量等,符合電網整體規劃和安全要求的,可優先納入電網投資計劃或調整計劃,由電網企業進行改造。因建設時序不匹配等原因電網企業暫無法建設的,可由相關主體以自愿協商、共同決策等方式開展技術改造或擴容升級。相關改造或擴容的投資費用、運維成本,由參與方依據“誰受益、誰承擔”和市場原則協商確定分攤比例。鼓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提升存量工程的輸送能力和運行效率。
(五)創新富余容量分配模式。探索建立配套送出工程富余容量租賃、使用權轉讓等容量分配模式,以便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成本分擔更加靈活,富余容量利用更加充分。存量配套工程項目的產權或經營權發生轉讓、股權合作等變更,相關主體應及時向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進行書面報告。項目調度運行模式原則上應保持穩定,確需調整的,需經電網安全評估并獲得電網企業同意,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四、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搭建異議調解服務平臺。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電網企業,建立“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公平開放異議調解平臺”。平臺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通知要求,對市場主體間在投資建設、開放共享、費用分擔等環節產生,且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的異議,進行公正、專業的調解。調解過程應注重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達成共識,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依托第三方專業力量。對于涉及復雜投資核算、技術評估或價格爭議的異議調解事項,可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和獨立性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鑒定,為調解提供客觀、專業的依據和建議。委托第三方產生的合理費用,原則上由組織調解的能源主管部門在部門預算中統籌解決,不得向異議各方企業收取或攤派,避免增加企業負擔,確保調解的中立性。調解未達成一致的或經調解仍有異議的,可向山西能源監管辦反映,由山西能源監管辦會同省能源局依法協調或裁決。
(三)強化破壞公平開放懲戒。對因存在下列行為之一雙方達不成協議、破壞電網公平開放的市場主體,能源主管部門在其后續新能源項目立項時采取限制性措施;監管部門依據《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依法予以處理;電網企業審慎考慮其配套送出工程公用定位,在其他項目接入電網設計審批時,統籌優化接入系統方案。
1.新建配套工程投資主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簽署的承諾書及合作協議約定的開放義務;在建設運營中存在重大安全、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設置不合理障礙阻止其他合規項目接入。
2.存量配套工程業主在具備富余容量且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合規協商請求;要求收取除“成本共擔”原則外的不合理的費用或附加歧視性條件;違反已簽署的電網公平開放承諾書、已簽訂的開放共享協議。
3.相關企業在協商、建設、運營、開放過程中存在欺詐、串通、行賄等嚴重不正當競爭或違法行為;拒不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
五、全面加強保障措施落實
(一)加強組織與協同。各市能源局和電網企業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規范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公平開放工作對推動能源轉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能源部門牽頭、電網支撐、企業參與的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明晰各相關方職責分工,加強跨部門、跨企業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屬地新能源項目并網接入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
(二)嚴格監督與管理。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負責加強對新能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規劃、投資、建設、運營、開放共享等全鏈條、全流程的監督管理;重點規范市場主體間的協商行為,依法查處違反電網公平開放,損害相關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電網企業負責強化對配套送出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技術監督,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標準、技術規范、調度規程,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三)優化服務與保障。各市能源局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異議調解服務舉措,及時受理和協調解決聯合送出相關問題,推動新能源項目按期并網投產。電網企業負責持續優化服務流程,精簡并網接入審批環節,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務和線上辦理,提升服務效率和透明度,為新能源項目順利接入電網提供統一、規范的技術支撐,確保多主體接入情景下的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抓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管理各項工作的落實;異議調解情況統計表由各市能源局、市級電網企業匯總填寫(見附件2),每半年報送至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和國網山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如遇重大事項或問題,應及時報告。
附件:1.電網公平開放承諾書(參考模板)
2.異議調解情況統計表
山西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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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